孙杨更多的可能是在游泳队里做一些教练和顾问性质的工作,在队外,也许会考虑加入解说团队。也就是孙杨和警卫在砸完B瓶后,其实是打算继续砸碎A瓶的,但被药检官拒绝了,近日孙杨在社交媒体晒出检验样本,A瓶保存完好(有外包装的),而B瓶外包装损坏。
1、孙杨的出路在哪里?
目前看来,上诉基本就是徒劳。我想孙杨和他的团队以及家人已经开始考虑他被禁赛以后的打算了,我说几种可能性吧,仅仅是猜测。1.依然在泳坛,但不是以运动员身份了,或者说很少以运动员身份参加活动和比赛,比赛可能也是表演赛,至于有些观点说的认为他可以参加全国比赛,那我觉得更不可能,那无疑是自降身价,国内的荣誉对他来说拿再多没有意义了,
孙杨更多的可能是在游泳队里做一些教练和顾问性质的工作,在队外,也许会考虑加入解说团队。2.转去娱乐圈,演戏什么的就算了,这个可以参考田亮,做一个综艺咖,挺好的,孙杨上过挺多综艺节目,《跑男》《真正男子汉》《吐槽大会》《蒙面唱将》近几年竞技类和户外运动类的综艺越来越多,孙杨本身是运动员出身,去节目当长驻嘉宾是很有发展的,他在节目里的综艺感还不错,多做几年是可以成长起来的,这也算不浪费他在运动领域的专业性,况且他还有一众粉丝。
2、孙杨如何在上诉中取胜?
上诉成功的关键,在于找出诸如违反程序和公平性的做法,(1)WADA不可以也不应作为起诉方提起诉讼?尽管《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赋予了WADA相应的权利,然这一做法值仍得商榷。WADA作为世界反兴奋剂行动的领导者,同时又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法规的制定者,其角色相当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或西方的立法院,一个切切实实的立法者,
其最重要职责应当是制定法规,阐释法规,监督落实法条法规的执行,而不是参与到具体的法律仲裁活动中。原因在于,这相当于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是西方的立法院,直接发起对某个自然人或组织的法律诉讼,这是极其不合理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因为这样的话,仲裁庭或者法庭的仲裁或判定依据的唯一来源,只能源自该法律的制定者,也就是起诉方,
同时,这也是违反人权的,因为被告方不可能获得任何或足够反抗的权利。法规有不合理的地方,解释权在立法者,他就有权利把不合理解释为合理,把不合法解释为合法,且因为立法者对于法规法条的熟悉,使得立法者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对相关的法条做移花接木的解释。这在孙杨案件中就体体现的相当明显,本案中,WADA官员Kemp在回答孙杨律师Meakin的质询中,将Meakin提出的《国际检测调查标准ISTI》有关“检测人员身份要求与认定”的(强制性Mandatory)H条款,说成是“最佳实践指南”下的不具备法律地位的指导意见。
要知道,H条款是一个法条体系,规定并规范了所有检测人员,包括主检官、验血官、陪护人员的资格、经验、技能、培训、对ISTI条款的熟悉、资格的认可、再认可等一系列要求,并规定了采样人员资格两年有效的期限(H.5);并严格规定要求检测机构为保障采样人员获得与职责相匹配的资格技能,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培训机制和系统,
所以,ISTI是极其严苛的强制性法律条款。Kemp先生这样把ISTI移花接木为“最佳实践指南”Guideline的做法,直接造成了仲裁庭对孙杨案件走向的确定,因为实践指南Guideline是没有法律地位的,它只是建议性的意见,检测机构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是否采纳,所以本案中验血官和陪护人员没有资质,没有相应的经验技能,不熟悉相关的规则,也就可以理所应当了。
而在ISTI的要求下,采样人员要能够提供可识别的认可Identifiableaccreditation,这种可识别的认可,意味着除采样人员以外的相关者尤其是运动员,可以根据某种证书对采样人员进行认可。这就实际上确定了,只有一份通用授权书是不可以的,所以IDTM的采样属于非法活动,且血样和尿样的归属应归孙杨,同时尿样血样还可作为非法采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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