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主讲的收入确认时限如何定性问题就要分不同情况处理。税法除企业所得税发有收入确认时限问题外,企业税种都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比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就从来没有收入确认时点问题,会计核算与现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收入确认大部分是相似的,但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
1、企业延迟确认收入如何定性?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1.目前对企业收入确认问题作出规定的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具体政策规定对收入确认也作出了相关规定,2.会计核算与现有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收入确认大部分是相似的,但二者也存在一定差异。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法有一个视同销售的规定,会计核算是不存在视同销售这个问题的,
3.税法除企业所得税发有收入确认时限问题外,企业税种都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比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就从来没有收入确认时点问题。4.题主讲的收入确认时限如何定性问题就要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会计核算收入确认时限问题就用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企业会计制度来判定。如果是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限问题,则用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判定,
2、上年确认的未开票收入,今年开了票怎么处理账务呢?
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后又补开发票,必须按已开具发票的金额进行纳税申报,多交一笔税款,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议对于已申报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业务在次月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允许企业据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列正数,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相应的负数,
对于在“未开具发票”栏填列负数导致的企业虚开发票或虚假申报的风险,可以通过增加申报比对规则及加强后续管理来解决。对此,总局已有过明确答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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