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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学分多少合格

一年25分
不给延续注册,就得补足学分,可以多联系几个有继续教育资质的办班,参加学习来补足学分。

护士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学分多少合格

2,护士执业注册需要的学分是怎样计算的

护士执业注册需要的学分计算:1、首次注册不要学分,等第二年才要,每年25分,一类的10分,二类的15分。2、医护人员每年要达到学分25分,初级全二类,中级及以上职称需要5-10分一类。有的地方首次注册未要求学分,但是有的地方要求了学分,具体要咨询单位所在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地方。3、考取护士执业证书时需要考四科,分别是:基础知识、专业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实践技能。4、每个单位的规定不同要求的学分也不同,但大体是每年要求护士要有25学分,其中包括一类学分10和二类学分15分或者是一类学分5分和二类学分20分。5、有些医院不要求护士有学分,但要求护士在进级护师这中间的时间一共要有50学分,也分为一类和二类学分。6、自学考试不算学分,只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是编写论文,新技术的评审算一类学分,单位及科室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算为二类学分。
这位朋友你好 因每个单位的规定不同要求的学分也不同,但大体是每年要求护士要有25学分,其中包括一类学分10和二类学分15分或者是一类学分5分和二类学分20分。有些医院不要求护士有学分,但要求护士在进级护师这中间的时间一共要有50学分,也分为一类和二类学分!自学考试不算学分,只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是编写论文,新技术的评审算一类学分,单位及科室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应该算为二类学分。诸如此类!!希望你用得上
学分是以一年为标准自学考试算学分,但是不管你一次通过几门,总学分不能超过6分

护士执业注册需要的学分是怎样计算的

3,护士继续教育学分

护士继续教育学分是护士取得资格证后继续学习的一种形式。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能力提高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继续教育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教育形态,是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的今天,继续教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它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方面所起到的推动作用,越来越显现出来。扩展资料护士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1、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继毕业后规范化专业培训之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护理学教育。2、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毕业后通过规范专业培训,具有护师及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正在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技术人员。3、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既是护理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力,也是应尽的义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继续教育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护士
请问楼主解决了吗?缺一年学分怎么办?
护士继续教育为每年20分,注册第一年不用。您可以在好医生网站上以及当地的继续教育平台上修学分,并拿到证书。同时,在上班期间如果进行学历提升、发表论文都算相应的学分。
据2000年1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其中,一类需要十分,二类需要十五分。所以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每一年均需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护士是五年注册一次。学分获得的途径有: 医院内部培训能获得小分值的,0.5,1分的继续教育学分 去听地方举办的医学论坛能获得学分证, 通过继续教育学习,缴费申请获得学分证 发表论文,能获得学分。这些均是获得现年度学分的办法,就好象现在2013年只能获得13年的学分了.医生护士注册晋升评职称等连续五年每一年都是需要学分的,所以你要是缺那年的就得去补了。[12:044-840:59]括号中的十位数字连串起来,是学分代理的q号,你加下问问补办一事~

护士继续教育学分

4,护士注册学分

执业护士资格执业注册  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获得《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  (一)首次与再次申请注册者需分别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  (二)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首次申请注册者须向注册机关缴验申请者本人:  ①《证书》;  ②身份证明及健康检查证明;  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军队护士缴验军队各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经护士注册机关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手续,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及申请者所在单位。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2年。  (四)军队护士的注册由军(或相当于军级单位)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五)护士连续注册,应当在上次注册期满前60日内,向注册机关申请再次注册,并交验有关证明。  (六)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三、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①服刑期间;  ②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③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④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你这种情况2013年6月6日至2018年6月5日是一名合法的执业护士,但是在2018年6月5日之前的一个月之内要去办理护士延续注册手续,如果你已经有固定的单位,应该是单位组织去办理的,到时由单位通知你提供相关的材料就可以了。至于学分问题,医务工作者是属于终生学习制的,2012年护士职称是初级的,只要在参加学历教育或医院组织的各项科教活动应该就可以合格了,初级人员继续教育每家医院规定是不同的,可是中、高级(主管护师、主任护师以上职称)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每年需要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5分以上,其余二类学分,总计25学分。最后,护士注册后注意问题,你只要遵循《护士条例》中的各项规范,遵守你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相信你一定能成为一名合格的白衣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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