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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超市会计一般会设及到什么科目

企业大业务多样,会涉及到会计上所有科目的,时间长了一个企业不管是哪类型多数科目都要用上。
一般商业会计科目的不同的是较多涉及 折让 递延收益 这块

关于超市会计一般会设及到什么科目

2,超市会计要设哪些会计科目

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帐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应付帐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实收资本、未分配利润、本年利润、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
超市跟一般的商业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差不多,不涉及到如生产企业或者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主要是对购销商品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即可。

超市会计要设哪些会计科目

3,超市内账有哪些科目

银行存款、现金、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本年利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利润分配、股本、应交税费。超市的大小、规模不同设置的科目多少不同,具体的应根据超市的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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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内账有哪些科目

4,超市行业的会计科目 急求 谢谢

一般来说要建立以下帐簿,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存货明细帐,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明细帐,总帐。相应的帐簿都可以在成文厚买到。不过如果你的饭馆很小,就不用这么正规了。主要是管住钱\货什么的。应该就可以了,管住报销手续就行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1号 1997-6-19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按本办法的法规,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法规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法规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 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五条 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 第六条 复式帐簿中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总分类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帐簿可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帐簿。简易帐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第七条 建立复式帐和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购领统一格式的帐簿、凭证;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 第八条 建帐户必须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法规办事帐务,不得涂改、撕毁、挖补。 第九条 帐簿和凭证(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要按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填写、装订或粘贴。 第十条 建帐户对各种帐簿、凭证、表格必须保存10年以上,销毁时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验,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法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月度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代办有关建帐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帐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帐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帐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帐记帐;对在代理建帐记帐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帐记帐资格,不准代办帐务。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批准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机内帐可视为经营收入帐。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帐户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帐初期,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以建帐户流转税征收权的归属划分建帐管辖权,即: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和管理。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建帐或者违反本办法有关法规的,按建帐管辖权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征管法的有关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中所涉及的有关帐簿、凭证、表格,有统一法规的,按统一法规办理;没有统一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九条 现行税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置帐簿,建立复式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对其不得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管理,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下同)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缴纳营业税的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第五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要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业户自报。定期定额户要按法规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 (二)典型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三)定额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营业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4.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5.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法规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达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并同时张榜公开其定额。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重新核定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级,并可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第七条 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期可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体核定期由各地确定。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按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法规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 (一)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 (二)税务机关调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业户的纳税定额不予调整,并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业户按原定额执行。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法规,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和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在税务机关法规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经营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法规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定期定额户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帐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存款。具体缴纳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外出经营,必须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按有关税收法规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时,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调整定额、重新定额及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 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在纳税人停业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实地检查,如发现虚假停(歇)业的,除按法规补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 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至30%(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情况确定)而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表证单书,在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表证单书》中已有法规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要求进行印制和管理;没有法规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统一设计、印制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其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超市会计科目与企业会计科目是一致的,只是在库存商品科目项下,按超市经营的品种设立明细科目进行进、销存核算。二、 一、主营业务核算  1、商品购进时,由采购人员根据购货发票填制商品验收单(入库单),商品验收单(入库单)要有超市负责人、商品验收人、采购人、微机录入人、主管会计签字,进货单金额应与微机录入单进金额一致,出纳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单据予以付款并填制记账凭证,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验收单售价合计)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商品进销差价(验收单进销差价合计)  2、商品销售时,根据每日电脑提供的销售统计表及收银员收款统计表同收银员实际交款单核对,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电脑提供的销售统计表)  对电脑提供的收银员收款统计表同收银员实际交款单有差额的,长短宽部分应挂其他应(收)付款借项或贷项。  3、月末根据计算出来的进销差价率计算进销差价,差价计算单要有计算人及复核人签字。  进销差价率=(上期进销差价期末余额+本期进销差价发生额)/(上期库存商品期末余额+本期库存商品发生额)*100%本期进销差价=本期主营业务收入x进销差价率根据进销差价计算单作会计分录:借:商品进销差价贷:主营业务成本 4、月末主管会计计算应该交纳的增值税(假定是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增值税=本期主营业务收入x3%会计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他税费计算及会计分录: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增值税x7%教育费附加=本期增值税x3%地方教育费=本期增值税x2%(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计算)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金及附加——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 5、月末按售价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销售金额)  贷:库存商品(本期销售金额)  6、月末结转销售收入借:主营业务收入(按扣税后的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7、月末结转销售成本及税金借:本年利润贷:主营业务成本(按扣完差价后的主营业务成本)  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超市行业的和商业的会计科目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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