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 (一)制定职业介绍的发展规划;(二)审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3)指导和监督职业介绍本机构的业务活动;(四)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5)处理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职业引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业引进相关的管理权限委托给专门的职业引进管理机构。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1、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职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上岗前培训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能复杂、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时,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办 职业介绍所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保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以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国职业资格分为初级(5级)、中级(4级)、高级(3级)、技师(2级)、高级技师(1级)。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业生,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技术工种就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 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2、办 职业介绍所需要什么手续?流程?

1。政策依据:1。国务院令第412号;2.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3.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事业单位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4〕10号);2.2、有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明确章程;3、符合《条例》、《规定》许可的可行的经营范围;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5、有不少于10万元的开办资金。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 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职业引言》已经2021年8月16日市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龚正市长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职业引言(2021年8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1994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订。

4、武汉市 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职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范职业职业介绍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第三条劳动行政部主任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第四条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符合《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5、外商投资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2019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机构的设立职业保护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职业转介机构,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并获得许可的职业转介机构。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

6、 职业介绍所介绍工作收费吗?有什么标准?

收费方面,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般在100.00~200.00元左右。根据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职业介绍机构可以收取的费用只有两项,一是报名费,二是介绍费。根据有关物价部门的规定,职业介绍机构除收取入场费外,不得收取超过400元的费用。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竞争激烈,很多正规职业机构的介绍费一般在200元以内。正规职业介绍机构对求职者收取的费用。综合服务A类收费标准:20元/人,建立求职者档案,推荐至少一个工作机会。

7、上海市 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介绍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人员。第三条政府发展职业职业介绍业务的原则是:鼓励和支持职业为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适度发展非营利性收费机构职业职业介绍机构,设立有限制的营利性收费机构职业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介绍活动的主管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介绍活动。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 (一)制定职业介绍的发展规划;(二)审批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3)指导和监督职业介绍本机构的业务活动;(四)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5)处理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青岛市 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市、区(市)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对职业的管理。第四条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二)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四)具有一定劳动业务知识和职业介绍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

公民个人欲成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取得责任单位的担保。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第七条市属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主管部门设立的职业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区(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海南省 职业介绍规定

第一条为了充分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和就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条职业介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服务一体化的原则。第四条职业职业介绍机构是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职业介绍、就业咨询等服务的中介机构。

职业引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职业引进相关的管理权限委托给专门的职业引进管理机构。第六条职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除符合法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人事劳动法律法规和职业职业介绍业务的人员;(2) 职业介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本省常住户口;(3)必须存入赔偿准备金职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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